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
使用条款 — 网上诊症
欢迎使用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临床部)网上诊症服务。我们向阁下提供实时的网上诊症服务,当中包括诊断服务、交换视听信息和中医师处方医药。我们使用网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透过Whatsapp为阁下进行网上诊症。
此等「使用条款」(下称「此等条款」)内指的「我们」及有关字眼均指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临床部)。条款内所指的「阁下」或「你」指任何网上诊症服务的使用者。
使用网上诊症服务前,请小心阅读此等条款。倘若阁下不同意其中任何内容,则切勿使用此服务。同时亦请阁下与我们联络,商讨我们可透过其他可行途径,给予阁下合适的服务。

 

  1. 协议

1.1. 阁下使用网上诊症服务,即代表同意并接受此等条款规限。阁下确认已阅读及明白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私隐的文件和声明,并同意该些文件及声明的内容。 现谨将相关的内容纳入成为此等条款的一部份。
1.2. 我们可以不定时修改此等条款,阁下须于每次使用网上诊症服务前,查看此等条款最新内容,以确保阁下明白现行的使用条款。倘若阁下未能透过通讯仪器查看此等条款,我们可按阁下要求,透过电邮提供最新使用条款文本。当阁下在此等条款修订后首次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时,即受经修订的条款合法约束。

 

  1. 资料私隐

2.1 阁下于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任何个⼈数据,我们将按照适用于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诊所的病患者的 “私隐政策声明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处理。我们将保存阁下在网上诊症中的个⼈数据,有关数据将被保密。有关 “私隐政策声明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可见于下列网址:

https://bupdpo.hkbu.edu.hk/policies-and-procedures/pps-pics/

2.2 为向阁下提供网上诊症服务,我们可能会把阁下的个人资料存取在我们设置在云端服务器服务供货商的诊疗系统,而当中的数据有可能会被短暂转移至香港境外。

 

  1. 阁下的责任

3.1. 阁下同意使用网上诊症服务仅作个人医疗用途,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透过网上通讯进行或试图进行任何可构成刑事罪行、产生民事责任或触犯任何法例的行为。 我们保留一切权利,在毋须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向阁下提供网上诊症服务。同时我们有权观察阁下使用网上诊症服务的情况,以不时厘定阁下有否遵守此等条款。
3.2. 我们仅向身处香港人士提供网上诊症服务。若病人身处香港以外的地方,切勿使用网上诊症服务。
3.3. 阁下同意遵守有关使用网上诊症服务的一切适用法例、法规、条例及规例 (合称「适用法例」)。
3.4. 阁下同意任何时候在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真确的数据。
3.5. 阁下确保及同意:
(a) 使用网上诊症服务属阁下独立决定;
(b) 遵照我们对病况改善的建议;
(c) 遵循有关处方或建议的任何药物的说明;
(d) 妥善保管提供予阁下的任何处方药物,及不可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该些药物;
(e) 如实及全面与我们沟通阁下的病历、任何药物过敏以及建议治疗方法的任何不良影响;
(f) 如阁下与使用网上诊症服务相关之任何数据有更新,将尽早告知我们;
(g) 阁下仅为自身使用网上诊症服务。
3.6. 阁下同意如因阁下违反此等条款及/或阁下使用网上诊症服务,以致我们及我们的有关人员及雇员承担或蒙受任何损失、索偿、责任、损害赔偿、索求、成本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费用﹚,阁下均会向我们及该等人士作出弥偿及使我们及该等人士免受损失。

 

  1. 修订服务

我们保留随时(不论有否事先发出通告)对网上诊症服务或其中任何部份作出临时或永久的修订或中断的权利。阁下同意我们毋须就任何修订、暂停或中断网上诊症服务或其中任何部份而向阁下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1. 收费及付款

5.1 阁下同意按照费用、收费及账单条款支付所有费用及收费。
5.2 阁下授权我们就到期及应付的所有费用向阁下开具发票及发出缴费通告,并同意无需其他通知或同意。
5.3 我们可能随时修改网上诊症服务的费用,新收费会于一个月后生效。
5.4 阁下有责任检视阁下的保单(如有)是否把网上诊症服务纳入承保范围,阁下可能要承担保险公司未承保的任何费用。

 

  1. 网上诊症服务对象及当中过程

6.1. 阁下明白网上诊症并不适合某些特定的医疗状况,例如:急症、紧急或危急医疗状况。如不确定是否可以透过网上诊症服务解释阁下的医疗问题,阁下须亲身到诊所向我们求诊。如需要紧急建议或治疗,请立即联络紧急服务。
6.2. 网上诊症服务仅供年满18岁或以上人士(包括覆诊病人)使用,或由家属、亲友或法定监护人 (合称 “导诊者”) 陪同下求诊。
6.3. 如我们怀疑阁下违反此等条款,例如于未获得我们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视像及/或语音形式)记录网上诊症过程,我们可能会暂停网上诊症服务。
6.4. 网上诊症过程中,若我们认为无法或不适合使用网上诊症,则有可能需要安排另一次面对面诊症以正确评估病情,而当前的网上诊症仍将被视为已完成的网上诊症服务,阁下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就诊。
6.5. 如阁下未能清楚表述病情,可由阁下家属、亲友或法定监护人陪同阁下要求就我们所提供的病情解说、诊症结果及/或处方用药与我们进行沟通。阁下家属、亲友或法定监护人(合称「导诊者」)必须明白并同意是次处方用药因缺乏阁下之全部或部份参与,可能未能完全把握病况而产生额外风险。若是次处方用药引起阁下任何不适, 阁下及导诊者愿意承担其所有后果。

 

  1. 诊症安排及预约

7.1. 我们尽可能安排你选择的中医师为你提供网上诊症,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你选择的中医师能够为阁下于你指定的时间诊症。
7.2. 阁下之网上诊症首选日期和时间谨供我们参考;我们会与阁下联络,确认网上诊症的最终日期和时间。
7.3. 阁下在诊症预约时间48小时前可更改预约时间。
7.4. 阁下同意不论任何原因,如阁下迟到15分钟或以上、缺席或放弃预约,我们将可立刻取消该诊症预约,所有已付费用(若有)不获退还。

 

  1.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

8.1. 我们会尽力确保网上诊症服务时提供的数据属当时现行及正确的数据。我们不会对任何数据作出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或声明,尤其不会就其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可商售性或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任何数据和内容是否适当或可供使用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声明。 阁下同意使用网上诊症服务,须完全自行承担一切风险,且阁下有责任评估任何数据、意见及其他材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和对阁下的适用性。
8.2. 于适用法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阁下使用或未能使用网上诊症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相应引致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失去利润、数据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即使我们已获悉有可能出现该等损害赔偿,我们毋须亦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8.3. 在不限制此等条款之任何条文的情况下,我们对阁下未能满意的某一次网上诊症或我们不符合此等条款提供的网上诊症所须负的全部责任(除任何不得免除的责任)仅限于重新向阁下提供多一次的服务。

 

  1. 终止服务

不论我们向阁下通知与否,我们或会完全或部份终止阁下使用网上诊症服务。

 

  1. 技术要求

10.1. 网上诊症服务需要阁下及我们透过互联网、数据网络及可连接互联网的设备(简称「通讯仪器」)使用。我们不会对阁下的通讯仪器能否妥善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承担任何责任。阁下有责任检视及确保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时,通讯仪器能充分和稳定地连接互联网,所选择使用通讯仪器接受网上诊症的地点亦须具保障私隐条件。
10.2. 如阁下以无线网络使用网上诊症服务,请避免使用公共Wi-Fi设施,且应使用有安全保护的无线网络。
10.3. 如通讯仪器出现技术问题或遇到安全威胁,我们或会暂停网上诊症服务,以确保其可正常运行并受到保护。阁下于上述情况应立刻通知我们取消有关预约或已开始进行的网上诊症。

 

  1. 一般规定

11.1. 倘若此等条款的任何条文被任何有效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裁定为违法、失效或基于任何理由不能执行,则该条文应被视为从此等条款的可分割部份,且不会影响任何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及执行性。
11.2. 即使我们未有立即执行此等条款的任何条文或未有行使当中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我们不应被视作已就该等条文或权利作出豁免。一切豁免必须由我们以书面作出。除非我们以书面豁免及另行载有明确陈述,否则我们就任何违反此等条款当中的任何条文或某一条文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所作出的豁免,不应被诠释为我们对任何持续或往后违反有关条文作出豁免、或就有关条文的任何权利作出永久豁免。
11.3. 有关此等条款所指或涉及到的通知须以书面发出,并以邮寄或电邮方式寄出。

 

  1.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2.1. 网上诊症服务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的司法管辖区内使用。若干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会禁止任何人使用网上诊症服务,我们概不就于该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提供网上诊症服务是否适当或合法作出任何声明或承担任何责任。
12.2. 此等条款及一切有关阁下使用网上诊症服务的事宜均受香港法律规限并按其诠释。阁下同意并接受任何因此等条款或使用网上诊症服务而引起的争议均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1. 不相符之处

如此等条款的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则以此等条款的中文版本为准。

 

  1. 联络我们

如阁下对此等条款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我们客户服务部2721-2678。